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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旗法-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国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岁, 均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于 1993 年4月8日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玉贵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振发、蔡国新各管制一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为了落实帮教措施,三被告人仍被安排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了座谈会,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的校长、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被告人的家长在会上发了言,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三名被告人也表示要遵守校规,努力学习,以报答学校和法院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郊区法院的领导还在会上以案讲法, 作了法纪宣传教育,各方面的反映良好。?评析?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乔玉贵等三人,出于对学校校规不满,竟在公众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应予惩处。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的被告人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岁等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鉴于被告人都是正在上学的青少年,判刑后让他们留在原校继续读书,边学习边改造,这种作法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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