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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课件(PPT·精·选)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享受工伤保险和损害求偿权( 48 、 95 )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安全生产义务( 4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49 ) ?2、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 49 )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生产技能的义务( 50 )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报告事故隐患( 51 )和报告事故的义务( 70 )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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