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2)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 256 条 A.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第1款 B.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的义务——第2款 3.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257 条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2)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义务—— 260 条 1)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必要的; 2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 )该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条件。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261 条 1)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关于定作物的权利移转问题: A.定作物是动产的①定作人提供材料的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③由双方提供材料的 B.定作物是不动产的——无论材料由何方提供,定作物所有权均由定作人取得。 6.瑕疵担保责任—— 262 条 1)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质论价,请求减少相应的报酬; 2)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成果的瑕疵可以修复或重作的,可要求承揽人修复或重作,承揽人负担费用; 3)承揽人拒绝修理或重作,或经修理或重作后定作物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义务—— 265 条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2)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保密义务—— 266 条 1)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 2)对一般秘密,以定作人要求为前提负保密义务, 对商业秘密,即使定作人未要求,承揽人也负保密义务; 3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保密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