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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交通部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公共基础内部培训课件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pt  |  页数:1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规章:?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Р第一部分:法律法规Р概述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Р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Р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Р第一部分:法律法规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Р计量认证的定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具体包括:(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Р第一部分:法律法规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Р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Р计量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Р第一部分:法律法规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Р强制检定:Р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Р构检定。Р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Р(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Р(2)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Р(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Р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87年7月10日)的工作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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