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图 2.0.13 基础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图(条形基础) Р 1-混凝土垫层;2-基础扩大部分 Р2.0.14 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 1.5m 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Р砌体不宜超过 1.2m。 Р2.0.15 砌体砌筑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Р度,并应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Р和标高。 Р2.0.16 当砌体中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重新Р铺浆砌筑。 Р2.0.17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Р宜大于 15m。 Р2.0.1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Р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Р2.0.19 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Р 1 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 1m,其侧边距交接墙面不应小于 500mm; Р 2 临时施工洞口宽度大于 0.3m 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过梁,并应埋设水平拉Р结筋; Р 3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确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Р位确定。 Р2.0.20 砌筑脚手架应按照施工方案搭设,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满足Р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要求,并在砌筑过程中根据脚手架固定要求准确预留脚手眼。Р脚手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Р 1 厚度不大于 120mm 的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Р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