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06 第 2.1.7 条: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РР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 ㎡的大容积空间。РР4.1.3.3 条第 1)款中,“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周Р围场所各房间”是指有火灾危险的房间。РР4.1.3.3 条第 2)款中,“任一房间”指的是有火灾危险的房间。РР4.1.4 条有外墙或屋顶的房间,才按规定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РР4.2.4 条,本条同时适用于住宅建筑。РР非矩形防烟分区长边按烟气流动最远的中心距离确定。РР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大于 2.5 米时,其防烟分РР区的长边长度应符合表 4.2.4 条的要求。РР4.4.12 条第 2 款,走道或者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РР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排烟口可不在储烟仓内,可不用满足РР4.6.14 条的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要求。挡烟垂壁按储烟仓高度РР设置。РР4.6.3 条表 4.6.3 中计算排烟量值为机械排烟量;自然排烟量按计算确定,РР排烟量可不按此表。РР设计深度应达到:РР(1)、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说明或图中应明确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РР(清晰高度)、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及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РР高度之上);РР(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需标注排烟量。房间净高、储烟仓高度(清РР晰高度)、排烟口底部标高(底部标高应在清晰高度之上、补风量等)。РР(3)、固定窗、可开启窗补风面积应由建筑专业设计,暖通设计说明中РР应明确设置要求。РР 2018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