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立项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Р程,可将一条小流域或若干条小流域的综合治理工程视为一Р个工程项目,在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Р基础上,对于只有一条小流域的工程项目应直接进行项目质Р量评定;对于包括若干条小流域的工程项目,应在各条小流Р域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的质量评定。开发建设项目Р水土保持工程应纳入主体工程,单独进行质量评定,作为水Р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Р3.1.3 水土保持工程的单元工程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重要Р隐蔽工程的确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Р施工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共同研究确定,并将划分结果送工程Р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Р的附属工程,还应由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Р 3.2 单位工程划分Р3.2.1 单位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型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Р行划分。Р 6Р3.2.2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划分为以下单位工程: Р 1 大型淤地坝或骨干坝,以每座工程作为一个单位工Р程。Р 2 基本农田、农业耕地与技术措施、造林、种草、封禁Р治理、生态修复、道路、坡面水系、泥石流防护等分别作为Р一个单位工程。Р 3 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如谷坊、拦沙坝等,统一作为Р一个单位工程。Р3.2.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划分为拦渣、斜坡防护、Р土地整地、防洪排导、降水蓄渗、临时防护、植被建设、防Р风固沙等八类单位工程。Р 3.3 分部工程划分Р3.3.1 分部工程可按照功能相对独立、工程类型相同的原Р则划分。Р3.3.2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各项单位工程可划分为以下分Р部工程: Р 1 大型淤地坝或骨干坝划分为地基开挖与处理、坝体Р填筑、排水及反滤体、溢洪道砌筑、放水工程等分部工程。Р 2 基本农田划分为水平梯(条)田、水浇地水田、引Р洪漫地等分部工程。Р 3 农业耕地与技术措施以措施类型划分分部工程。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