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Р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Р 第四章法律责任Р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Р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Р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Р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法乱纪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Р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的,Р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Р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Р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Р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Р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Р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要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Р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Р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Р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Р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Р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Р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Р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Р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Р 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Р行。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