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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Р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Р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Р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Р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Р 第六章监督管理Р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Р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Р — 9 —Р业人员从业活动,及时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向其发证机关报告。Р 发证机关应加强已取证人员的动态监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Р应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Р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遗失的,由本人持下列资料向原Р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Р(一)补办申请(本人签字,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一张); Р(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Р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 Р (四)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作废声明; Р (五)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Р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发证机关撤销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Р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Р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Р (三)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Р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的; Р (五)年龄超过 55 周岁或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Р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和向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Р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Р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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