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或者工作执行不力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以及监管严重失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约谈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媒体通报约谈情况。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质量安全事故问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住房城乡建设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