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 3 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9.5.2 条和 9.5.3 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 0.30 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 0.20 。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 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 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 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