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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603-2008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df  |  页数:44 |  大小:562KB

文档介绍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性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5 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8 附表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计划 聘用单位: 考核中心编号: 序 号 姓名 性别 证书 编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工龄 考试项目 (代号) 考试类别注考试 日期 考试 地点 注:考试类别主要分为初试和复证。初试是指第一次参加考试;复证是指考试合格项目期满再重新考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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