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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33-2016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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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 )、一氧化碳( CO )的 24 小时平均,以及臭氧( O 3 )的日最大 1 小时平均、臭氧( O 3 )的日最大 8 小时滑动平均,共计 7 个指标。 5.1.3 实时报时间周期为 1小时,每一整点时刻后即可发布各监测点位的实时报,滞后时间不应超过 1 小时。实时报的指标包括二氧化硫( SO 2 )、二氧化氮( NO 2 )、臭氧( O 3 )、一氧化碳( CO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和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 1小时平均,以及臭氧( O 3 ) 8小时滑动平均和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 24 小时滑动平均,共计 9个指标。 5.1.4 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空气质量指数时,各项污染物空气质量分指数和空气质量指数使用该点位的各项污染物浓度、表 1中浓度限值、式( 1)和式( 2)进行计算。 5.1.5 日报和实时报数据由空气质量指数日报软件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实时报及日报数据仅为当天参考值,应在次月上旬将上月数据根据完整的审核程序进行修订和确认。 5.2 发布数据的格式 5.2.1 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5.2.2 空气质量指数实时报数据格式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6 其他要求 6.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涉及的监测点位布设与调整、监测频次的设定、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处理等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和 HJ/T 193 等相关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6.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及空气质量分指数的计算结果应全部进位取整数,不保留小数。 6.3 本标准与 GB 3095 —2012 同步使用。 6.4 评价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状况时,应依据 GB 3095 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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