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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及吊具管理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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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再经大修其性能已达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5.7.1.2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 5.7.1.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5.7.2 起重设备的报废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办理,逐级审批,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6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6.1台帐、记录 6.1.1新购置的起重工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证书报告、技术说明书等,所需班组领用后妥善保存, 并及时建立起重工具台帐。 6.1.2建立和完善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台帐》(见附录G)。工器具编码应以工器具本身钢号或印签为主, 无机身号的可根据工器具所属部门、班组和功能等进行编号,便于区别。 6.2检验、维护、使用 6.2.1各类起重工器具都应控制在检验周期内。具体参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6.2.2制定工器具周期检验计划,按周期强制执行工器具的检验、维修和调试。 6.2.3对本部门无检定能力的工器具按周期检验计划及时送省市技术监督或计量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检验。 6.2.4检定起重工器具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检验标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无相关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检验标准或自检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各检验单位在检验后应出具体的检验报告并做好记录。各使用单位保留所属工器具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6.2.5使用单位工器具保管员应按维护要求对工器具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维护,确保工器具不因保养不当而损坏,并按定检计划及时送检和自检,做好工器具的标识、台帐和记录。 6.2.6EHS部负责监督各部门日常生产中起重工器具使用情况,发现使用超检验周期或偏离检验标准的工器具时,应予以制止,并督促使用合格的起重工器具。 6.2.7起重工器具的使用只限于熟悉起重工器具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使用起重工器具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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