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 树冠投影外 3-8m) ,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1.2 公园设计《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 ) 第 3.4.4 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5.0m 所围合的范围; 2 、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 5.0m 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 20 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1.3 其他强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其他强制性条文。 2 植物保护《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20-2007 ) 3.0.7 城市绿地范围内原有树木宜保留、利用。如因特殊需要在非正常移栽期移植,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成活,胸径在 250mm 以上的慢长树种,应原地保留。 4.0.4 对原地表层适宜栽植的土壤, 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 不适宜栽植的土壤, 应以客土更换。 5.0.9 基地内原有生长较好的植物, 应予保留并组合成景。新配植的树木应与原有树木相互协调,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 1.0.3.5 修建道路时; 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92 ) 第 3.4.3 条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第 3.4.5 条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第 4.1.2 条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