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 如果完全放任,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第 292 条规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二是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3 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 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第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 即第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申请参加诉讼但法院不允许; 3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第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第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 .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总之,第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利。这里所说损害第三人权利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 虽然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 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在另诉时, 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 第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 可以举证推翻该认定。可见, 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 没有必要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证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 第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6 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