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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定稿)2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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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综合工费类别工程类别综合工费标准(元/工日) Ⅰ类工路基,小桥涵,房屋、给排水、站场(不包括旅客地道、天桥)等的建筑工程,取弃土(石)场处理,临时工程 20.35 Ⅱ类工特大桥、大桥、中桥(包括旅客地道、天桥)、轨道,机务、车辆、动车等的建筑工程 24.00 Ⅲ类工隧道、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25.82 Ⅳ类工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 43.08 注:①本表中的综合工费标准为基期综合工费标准,不包含特殊地区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按人工费价差计列。②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综合工费标准。-10 - ③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标准采用Ⅰ类工标准。 3.2材料费指按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预算价格等计算的费用。 3.2.1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1)材料原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3)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2.2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1)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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