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规模上限为50 亿份。(均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五)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5 年,经批准可展期。(六)封闭期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 个月为封闭期。 2-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七)开放期封闭期满后每个月的前3 个工作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八)推广时间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九)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十)风险收益特征本计划适合于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十一)适合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现有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包括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追加参与金额必须为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十二)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将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视同普通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提前退出,但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除外。管理人投入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限于推广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