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0 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核算要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就是由于在对搬迁事项的管理和核算上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最终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给企业遗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四、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要视为偷税处理,必然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这些亏损,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这些亏损,这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都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同样是不允许的。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 号文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清算和申报搬迁所得。对于搬迁完成年度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三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并且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当年就视为搬迁完成年度;四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并对照上述对搬迁完成年度的规定,准确把握申报搬迁损益的时间,避免由于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而给企业带来涉税的风险。彭保红73TAX PAYING 2014年6月号月刊纳税·探讨学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