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这也可以说是我国最初的教育公平。追求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民主思想和教育民主思想的体现。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被认为最早提出了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被认为首先提出了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最早将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写进法律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1990年3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泰国宗迪恩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和《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行动纲领》。《宣言》提出,“每一个人——无论他是儿童、青年还是成人——都应能获益于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并提出要“广泛提供机会和促进平等”。20世纪中叶以来,教育公平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在一系列国际条约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和发展。平等受教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法律之中。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也陆续确认了公平教育权利问题。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I生,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之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发展重要的价值取向,让每一个人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中国教育改革发展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公平,为促进教育公平进行了不懈努力。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我国教育公平被提升到空前高度,成为新阶段社会价值追求的新目标。这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昭示我国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追求公平的历史新阶段。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