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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卫生部文件)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123 |  大小:10868KB

文档介绍
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r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r— 5 —\r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r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r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r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r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r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r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r规执行。\r第六章 医 疗 设 备\r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r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r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r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r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r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r第七章 相 关 指 标\r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r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r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 2~3 倍确定。有特殊功\r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r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r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r定执行。\r—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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