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三 )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予以确认的;\r(四)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审核、\r确认、公示的 ;\r(五)不按照规定进行动态复核造成不再符合条件的对\r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六)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r(七)不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或者提供相关\r服务的 ;\r(八)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举报、\r投诉的;\r(九)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r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 三个区\r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r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第五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r低生活保障资金、救助物资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最低生\r活保障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救助.\r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款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r款;有关部门将其相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r实施失信约束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r律责任。\r第五十七条 对民政部门不予确认享受最低生活保\r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r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第八章附则\r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相关部门负\r责解释。\r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年 10月 23 日起施\r行。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