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r商业秘密等事项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r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r第三十三条乙方解 除本合同的 ,凡由甲方 出 资培训 人 员,应向甲方赔 付培训\r费。其标准为 :\r一般员工 : 培训费 歼合同期限月 x未完合同时 间月\r业务骨干 : 指门经理 、 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 技术人 员\r服务 不满一年(含一年)的: 赔偿全部培训费 ;\r服务 不满二年(含二年)的: 赔偿 80%培训费\r服务 不满三年(含三年)的: 赔偿 60%培训费 (以每年递减 20%类推 )。\r第三十四条乙方自行解除本合 同 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r九 、 劳动争议 处理\r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 议,当事 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 ;调\r解不成当事 人一方要求仲裁 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 十天内向北京市劳\r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 不服的 ,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r十 、 其他\r第三 十六 条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r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 入 甲方制定管理机构 ,非北京户口\r及未转档案者 ,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r第三十 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 今后国家 、北京市有关规定相的 ,按有关规定\r执行 。\r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r甲方 :\r法人代 表 :\r羊立\r皿早 :\r乙方 :\r24 .\r签字\r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