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工程技术资\r料 应 根 据 本 《指导意见》第 2 0 1 条规定执行。\r4.1.5 工程技术资料应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相应的表格填制。\r4.1.6 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及组卷。\r4.1.7 技术资料的封面、卷内文件编排、编目、页码、卷合、卷 夹 应 按 《建设工程文件\r归档整理规范》( G B / T 5 0 3 2 8 —2 0 0 1 ) 的有关条款办理。\r4.2 工程技术资料的移交\r4 .2 .1 分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内容、装订方式和移交时限将完整的组\r卷成册的资料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 并办理移交手续。\r4 .2 .2 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接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内容、装订方式和移交时限将完整的\r组卷成册的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并办理移交手续。\r4 .2 .3 移交给建设单位的资料•, 一式两套:一套原件, 一套复印件。若需增加套数, 应\r在合同中约定或另行商定,并明确所发生费用的承担方。施工单位至少应保存一套完整资料。\r4 .2 .4 分包施工和总包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将资料分别移交给总承包施工单位和\r监 理 (建设)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 拖延甚至拒绝资料的移交。\r4 .2 .5 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建设)单位不得因资料不符合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拖延甚\r至拒绝接收分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移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