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r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r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r甲方按照第5、6、7、8、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 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r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r助费。\r(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 十I I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r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r1 、在试用期内的;\r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r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r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r(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r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r能力的;\r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r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r十、本合同的终止\r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r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r有关手续。\r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r法定代表人:\r(或委托代理人)\r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鉴 证 机 构 (盖章):\r鉴证人:\r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