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2/6.28) =27.67\r北京A 公司 2.50 6.16% 27.67*6.16%=1.70\r苏州B 公司 12.10 29.80% 27.67*29.80%=8.25\r香港C 公司 26.00 64.04% 27.67*64.04%= 17.72\r税务处理\r1 . 超过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rZ 公司向关联方苏州B 公司支付的2.57和向香港C 公司支付的4 不得在Z 公司税前扣\r除。\r2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需要进一步核实后处理。\r对于支付给北京A 公司及苏州B 公司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利息能否扣除的\r问 题 ,需要进一步核实A 、B 公司实际税负情况。如果其实际税负高于Z 公 司 ,则关联债资\r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允许在Z 公司税前扣除;如果其实际税负低于Z 公 司 ,则 Z\r公司需要提供同期资料以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r分利息不得在Z 公司税前扣除。\r对于支付给香港C 公司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利息能否扣除的问题,Z 公司\r需要提供同期资料以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超过关联债资比例部分利\r息不得在Z 公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