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承担部门及合作部门的人员及课题\r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验收成员参加项目验收。\r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r过验收三种。按规定日期完成任务、实现约定的技术指标、\r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r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r续完成的,为结题。\r第二十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r处理。\r(一)未达到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r(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r(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r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没有通过验收的\r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承担公司科技项\r目。\r第七章知识产权\r第二十六条凡全额使用公司科技经费的项目所形成\r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r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r公司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r根据科技项目不同情况,其研究成果的权属、权益和技\r术秘密在签订合同中具体确定。\r第二十七条凡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r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方共有。研究成果的权属、权益\r和技术秘密的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确定。\r第二十八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和集团公\r司秘密的科研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r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相关\r规定执行。\r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r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r义务,要签定保密协议。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r期内,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r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术。\r第八章附则\r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r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