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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pdf  |  页数:10 |  大小:661KB

文档介绍
有医院证明,\r经导师或辅导员、所属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r后方能缓考。可参加补考或下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r时注以“缓考”字样。\r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r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r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r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对\r严重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将予以开除学籍。\r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现确实不宜继续培养的,导师可以提\r出书面报告,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交学生须退学的说明,填\r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所在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签署意\r见,经研究生学院院务会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主管\r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r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考核,在全部学\r业结束时,进行毕业鉴定。\r第五章其他\r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业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按研究生\r学院下发的“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r所列名单登记考核成绩,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r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负责把学生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r管理系统。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后三天之内将成绩单、\r试题及试卷、口试记录等装订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存档。成\r绩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课程所属学院,一份交研究生学院。\r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考试的试题、试卷、口试记录等均\r由各学院保存备查,保存至研究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r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与决议\r书》等均归入本人档案。\r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上,或在\r大型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译文和鉴定通过的科研\r成果、专利等均应将副本交研究生学院存档。\r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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