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负责人\r任务承担全面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r承诺\r(签名)年月日\r(请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研究特长、科研条件、研究人员\r项目负责人组成等情况,严格审查项目负责人承担合同规定任务的能力,同时对该合同\r承担相应责任。)\r所在单位审批\r(签名并盖章)年月日\r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技处各执一份。\r关于以上表中合同性质的几点说明:\r(1)技术开发:《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r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r(2)技术转让:《合同法》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r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25条规定:\r①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r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r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r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r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r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r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r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r(3)技术咨询:《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r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r(4)技术服务:《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r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r(5)其他:除上述“四技”以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