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5 |  大小:209KB

文档介绍
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r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r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r证明。\r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r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r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r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r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r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r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r(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于10\r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r学贷款补偿经费申请汇总表》(简称《汇总表》)各一份上报市\r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于10月\r31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三)省级财政承担经费于下年度3月底之前下达,市、县\r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经费,并于下年度4月底前拨付至毕\r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下年度5月底之\r前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r补偿资金由学生本人先用于偿还贷款。\r(五)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表》和补偿资金的汇款\r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档案备查。\r第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r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r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r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等学校毕\r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鲁财教〔2009〕43号)\r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