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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模拟题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9 |  大小:121KB

文档介绍
不足而判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应作为新案件受理,而\r非再审案件。\r(2)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抗诉\r必须予以受理,而无须制作再审决定书。\r案例2参考答案\r答: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r(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r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r为其指定辩护人。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r程序。\r(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r开进行。但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行为\r人孙某只有15周岁,属于应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同意学校派代表参加旁\r听,严重违反诉讼程序。\r案例3参考答案\r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r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r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r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r3.法院的错误:\r(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r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r(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r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r(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r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r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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