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手册给出全国五个区域中五类城市的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生活垃圾的产生、排放系数。2.地域分区:本手册在分区过程中结合行政区划,并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城市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和生活习惯等,将全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划分为五个区域。分别如下: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北、北京、天津二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三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五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3.城市类别划分:城市类别主要根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划分,把同一区域的城市按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划分五个等级,每个区域形成五类城市。附表1均列出五个区域所有地级市的分类,对于没有列入城市的单列县类比参照同一区域的5类城市产排污系数。4.查找手册时,先按该行政区、镇所属省份查找所在的分区,再进一步找出该行政区、镇所在城市所属的城市类别,由分区、城市类别确定所对应的产排污系数。各区域对应系数表单和城市分类说明见附表1。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本手册所提供的系数仅适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量,普查单元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2)本手册数据来源的统计人口与普查的辖区内城镇常住人口对应,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常住人口(包含户籍人口和常住流动人口),不包括村庄和集镇的农业人口。(3)系数表单中“直排”,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设施直接通过建筑物下水管排放到户外。直排系数适用于没有设置“化粪池”的普查单元。(4)系数表单中“化粪池”,指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通过建筑物下水系统的化粪池后再排放到环境或其他公共设施。化粪池后排放系数适用于设置“化粪池”的普查单元。(5)对居住建筑物为界而言,城镇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排放量相等。二示例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污染物量系数法核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