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 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 设施,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更新。Р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 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清单 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Р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 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 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 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РР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 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录的编制 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РР设施设置的管理。Р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供条 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Р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Р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 护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强Р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Р第二十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安全标志和安РР全防护设號制作、设置等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 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 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 向有关部门通报。Р第五章 附则Р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 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罚。Р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