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超过(C)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A7;15B15;30C30;60D60;90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C)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Tip:《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后因杨某未按时缴纳保费而使得合同效力中止。杨某于2015年7月23日委托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为其办理保险复效的相关手续,2015年7月24日将现金1240元存入账户中,2015年7月25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杨某保费1228元。该保险合同何时开始恢复效力(C)。A2015年7月23日B2015年7月24日C2015年7月25日D2015年7月26日34.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时,应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是(B)。A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B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C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