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考评。二、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固等重大问题的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特别奉献者学校将上报上级部门表彰、奖励:1、预防和禁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2、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集体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有功的;3、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4、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成效显著的;5、其他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行责任追究:1、因疏于防范或治理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2、治安状况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4、其他因拒不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六、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学校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查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介入查处。七、治安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八、学校按年度划拨综治工作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 附则一、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有关规定。二、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