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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整理版)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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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际破坏招投标程序的有效性。而如果按照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和税金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利润由发包人获得,等同于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获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润,缺乏基本法律及交易依据。二、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支付规则在民法理论中,利息通常被认为属法定孳息,是原物(货币)因法律关系或者交易关系应得的收益。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利息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法定孳息,曾存在不同认识,《司法解释》最终采用了法定孳息的观点,并在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区分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而是适用于具有工程款请求权的一般债权人,应该认为,司法解释逻辑上确定了利息属于工程价值的价值组成部分,无效施工合同的施工人具有欠付工程款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本案中,甲公司诉请朱某与乙公司支付的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另一部分是合同没有约定但实际发生的垫付费用,垫付费属于涉案工程中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应该认为,两部分皆构成本案工程款。在本案工程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上,由于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亦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规范的竣工验收、结算程序,故二审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涉案工程最晚交付使用时间为起算时间,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利息。THANKS!!!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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