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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员额法官、员额检察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额考试用题。有人将此题公开后,网友们就该题应如何解答,产生了争议。主要存在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A对B成立正当防卫,A对E成立假想防卫。A对E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案发当时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应定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A杀B后,A逃跑,CD追赶,E阻拦,A误以为E为同伙,将E捅成重伤,是假想防卫。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违法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上述两种意见都存在问题。本案A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就E被捅成重伤而言,E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A也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故A应当承担部分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这个事实,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意外事件,都是就整个行为性质而言的。一个整体行为,只可能有一个定性,不可能存在既是正当防卫,又是假想防卫。除非存在二个独立意义上的行为。本案A伤BCD及伤E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分别定性。 第二种意见同样也存在割裂案件事实的问题,把伤E的行为与先前的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为假想防卫,从而成立故意伤害罪。并没有考虑到在本案A伤BCD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E的阻拦。显然甲误以为E与BCD是一伙的了。甲杀伤一人后逃跑,面对两个刚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的追赶,慌乱中还有人阻拦,针对阻拦之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刑法也只能以正常人的标准要求A。故本案尽管客观上甲的确存在错误认识,但是处在案发时的情境中,应当将伤E的行为作为整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应当在总体上认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E不是实际的抢劫犯罪分子,甲在民事上应当承担适当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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