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步距的 1/3;4.5.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m,采用不少于 2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4.6 立杆顶端应高出女儿墙 1m,高出檐口上皮 1.5m。5、连墙件5.1 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计算外,尚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h—步距;la—纵距5.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2.1 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5.2.2 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5.2.3 连墙件的布置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而后采用方形、矩形布置采用;5.2.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2 步)5.2.5 对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5.2.6 对高度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5.3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5.3.1 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5.3.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砼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有用两根以上直径 4mm 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 2 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6mm的钢筋;5.3.3 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第 3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