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和准确性。传统的定额计价中,由于其法定性特点,对定额的适用必须依建设主管部门即定额站的明文规定来执行。对于工程实施中的新情况,也离不开主管部门一个又一个的解释或补充规定来解决,尽管有时这些解释对于具体情况而言既牵强又不及时。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相比,其本质在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别。市场经济是以平等自由为精神以契约为形式的商品生产交换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可以对自己的意思进行自主自由的表达,以期达成的合同能获得全面诚实的履行,即所谓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样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活动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体现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的尊重。对于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的处理方法,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均得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且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就有拘束力,也即西方所说的“契约是两个人之间的法律”。这自然也包括了工程量变更风险分担的约定。因此,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无论是在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签订,还是在施工过程中,甚至在竣工结算时索赔的处理,认真分析这种风险的发生的概率、风险造成的影响及其大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一旦被认可并写进合同或索赔报告中,就为以后的最终结算争取了主动,就其本质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风险分担协议。如对于规范中的“15%以内的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不变,15%以外的工程单价只升不降”等条款就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条款予以排除或采纳。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索赔作为一种后协议行为,是受损方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提出来的权利主张,其实是尚未达成协议的求约行为。传统中往往将其理解成一种惩罚,是对索赔法律性质的误读。实际上非惩罚原则即“填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原则之一,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损方合理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表明加害方的存有明显的恶意,是不允许受损方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是取得成功索赔所应把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