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烟台市财政工程收费办法备注: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发[1994]220 号规定;2、清单编制按编制预算价值的 0.5%付费;标底(预算)编制按编制标底(预算)价值的 0.3%付费;3、预算审查按审减额的 2.5%,不低于送审值的 0.3%付费;结算审查按审减额的 5%(修缮工程按 10%)、不低于送审值的 0.3%付费;4、核减金额超过提报决算的 5%部分审查费由施工单位负担。5、根据合同约定,财政负担费用均按 8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