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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家风演讲稿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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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另外,为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对于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例如《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还有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三)体现了“全面”和“从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必须“全面”和“从严”的要求,是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化版,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正愈扎愈紧。首先是全面。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一是约束对象的全面性。作为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严治党只是管住“关键少数”还远远不够,用党规党纪管住绝大多数才是重构政治生态的“良方”。规范对象“全覆盖”“无例外”,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存在。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新修订的《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最直观的,《准则》的名称修改,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就充分体现了对象的全面性。新修订的《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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