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八、违约责任 1、发包人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包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承包人延期交付使用(不可抗力除外),每周按1%最高至10%的合同总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交付义务,或发包人解除合同,承办人提出补救措施。九、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十、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保修期按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1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免费保修责任。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3、保修期内因施工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并负担全部维修费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返修通知(或电话通知)后3天内到场返工修理,急修不超过24小时。十一、合同解除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十二、争议 1、双方发生法人变更、股权变动、企业兼并,本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