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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11、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操作场所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12、公司在作业场所设置标志标识,对作业场所的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13、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14、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气体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15、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罐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1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车辆运输资质和标志以及人员操作资格证明,方可入库。 18、安全环保部应对出入库装卸货物的司机进行必要的入库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培训,出入库车辆配备防火帽、接地线、抢修工具等合适消防安全用品。 1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库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且最高时速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和乱行驶。 20、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证上的标定数量进行装货,严禁拉货车辆超装。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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