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津镇烈士陵园管理员聘用合同甲方:渣津镇人民政府乙方:为保证渣津镇烈士陵园的正常运转,发挥其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甲方根据需要,经研究决定聘用烈士陵园管理员1人,现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聘用期限、工作时间聘用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聘用期间全年无节假日。二、乙方工作职责1、按照甲方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须忠于职守、加强安全管理,按时开关陵园大门,每天早上8点开门,下午5点30分关门。2、乙方需按规定检查出入的人员,对可疑对象及时进行查询,阻止不符合手续的人、物进入陵园区域,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乙方反映。3、乙方负责烈士陵园大门口内外及陵园内卫生打扫,园内绿化草木的整理,保证无杂草垃圾。有大型活动时,必须提前一天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筹备工作。三、工资报酬及待遇1、乙方管理工资(一切费用包干在内,没有节假日加班工资)每月人民币1000元,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2、甲方除负责乙方在岗位上因维护甲方生命财产受伤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外,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非工伤和疾病的医药和治疗费用。四、管理员守则陵园管理员具体日常工作归渣津镇社会事务办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如乙方需要请假,须提前一日向负责人申请核准,不得私自离岗、溜岗。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乙方理由:1、乙方违背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的;2、乙方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求职工作的;3、乙方违背甲方有关规定管理的。六、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