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该遵循的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3.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1.书面监督检查制度。2.实地监督检查制度。3.属地管辖制度。举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诉讼管辖各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氛围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对一般地域管辖里外规定的一种管辖。裁定管辖。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的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