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考核内容(一)思想品德与操行考核研究生思想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表现。(二)课程学习成绩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以及在教学实践、工程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三)综合能力考核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学术报告等学术活动和科研实际工作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四)身体素质和参加锻炼情况第二条考核时间中期考核时间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初(5月15日之前)完成。第三条考核的具体操作(一)研究生处组成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安排中期考核工作。(二)研究生就中期考核内容做全面的自我总结,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三)根据中期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评议,并按A(≥75分)、B(≥65分)、C(≤65分)三个等级给出综合考核成绩。第四条考核结果的分档处理根据中期考核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条件 1、考核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 2、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并落实培养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 3、已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4、身体健康。(二)提前毕业的条件 1、符合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条件的2、3、4款; 2、考核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 3、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4、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研究生入学时已工作五年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至少2篇;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填写《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5、完成学位论文。(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学业 1、考核等级为C级以下; 2、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不合格或二门以上(含二门)学位课重修; 3、考试舞弊且情节严重; 4、未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 5、明显缺乏科研能力,不适于继续培养; 6、身体体质差,不能承担正常的学习和完成硕士论文; 7、受刑事处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