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2.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二、工程咨询方的义务3.服务范围工程咨询方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工程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4.1“正常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服务。4.2“附加服务”是指附件A中列出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4.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28条的规定,工程咨询方必须履行的服务。5.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5.1工程咨询方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5.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方应: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附件A中未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工程咨询方可以接受的。5.2.2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5.2.3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方应尽快通知客户)。5.2.4如果项目所在的管辖区有需要,工程咨询方应具有履行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资格,或者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服务。5.2.5工程咨询方应让客户保持对其服务进展的了解。6.客户的财产任何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提供给工程咨询方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方应将尚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