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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上半年书记员招聘笔试真题(附答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4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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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РA. 甲、乙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РB. 甲未断绝水流,故乙无权请求甲拆除水坝РC. 甲应该根据乙的请求拆除水坝РD. 甲向乙支付适当赔偿,可以不拆除水坝Р三、案例分析(第1题15分,第2题10分,第3题10分。)Р1. 1999年8月5日,某市第七中学老师王某与妻子李某携小女儿在市中公园游玩时,偶遇小学同学张某(公安机关通缉的盗窃在逃案犯),闲谈几句话,张某向王某借了20元钱,后又匆匆离去。王某离开公园时,在公园门口被某区公安分局两名刑警截住,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王某十分气愤,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带往区公安分局。8月6日,经初步审查,区公安分局以王某资助在逃犯,并有共同盗窃之嫌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宣布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8月12日,王某不服,以根本不知道张某是在逃犯,也未与张有任何来往为理由,向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在8月22日作出复议裁决,维持了区公安局的行政裁决,并通知王某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行政处罚。8月24日,王某在骑摩托车去市郊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Р2000年8月26日,王某之妻李某以自己名义并委托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区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认定王某之死与违法行政处罚有关,要求行政侵权赔偿5000元。Р区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资助在逃犯及与张某有共同行窃行为缺乏事实,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王某之死纯属意外交通事故,与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王之死,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公安机关所作违法行政处罚的确给王某带来一定损害,应酌予赔偿。经调解,区公安分局自愿赔偿3000元,李某表示接受,调解成立。据此,区法院判,撤销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Р问题Р(1)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能否采取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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