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Р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XX年XX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Р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电台、网络、报纸、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XX年3、6、9月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Р 4、血液安全: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Р 四、工作要求Р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传染病防治与医疗活动与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传染病防治与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所在,以人为本,确保人民就医安全的重要任务。各科、所要高度重视,吸取外地教训,强化法制观念,精心组织,严格执法。Р 2、坚持依法行政。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规范和卫生监督员“八条禁令”,自觉依法行政。全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查处和监管的水平。Р 3、依法严格监督。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制作相关检查笔录。发现违法行为,除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外,必须依法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Р 4、沟通信息,密切配合。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各县卫生监督所、局属有关科室根据本计划要求,主动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制定出相关计划并及时报送专项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