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总金额的%。Р5、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正。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Р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Р第二条出资期限Р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Р第三条财务、会计Р乙、丙、丁三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务,甲方应及时配合乙、丙、丁查阅账务工作,并安排指定人员协助。乙、丙、丁任何一方对账务有疑义,甲方应当予以解释。Р第四条盈余分配Р企业的盈余分配按甲、乙、丙、丁各自的出资金额的比例分配。Р第五条关于追加投资Р1、是否接受甲、乙、丙、丁或甲、乙、丙、丁之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投资,由甲、乙、丙、丁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Р2、追加投资在企业拓展业务时,每个股东按前期投资比例进行追加,若一方不能按比例追加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从新定股份,各股东应在提出追加投资之日起一个星期内追加投资; Р4、追加投资后,应按新投资额核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和投资风险比例。Р第六条关于债款债务Р按各自的出资额比例承担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Р第七条有限合伙人Р参与管理,不参与管理,但在本公司有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工资由甲、乙、丙、丁共同制定。Р第八条管理Р1、公司任何制度的设立均需甲、乙、丙、丁同意方可实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Р2、方共同同意由方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运营有最终的决定权(但不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但方应充分听取方的意见,在未知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其中任何一人未知的Р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效); Р第九条企业事务的决定Р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同意: Р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